10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连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三份文件。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多项调整。
同时,废止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这几份通知,直接响应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以及,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
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原内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此项变动较大,取消一系列证明,从“事前证明”为重点修改为“事中监管”为主。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内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本项修改核心思想是将“事前证明”变更为“事中监管”。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日